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资讯】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建、大修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将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银行信贷部)办理。适用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驻抚中央、省属各单位,国有、城镇集体、外资、城镇私营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规定足额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第五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已连续一年不间断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并具备长期缴存、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本息的能力。
(2)购(建)自住房的必须手续齐备,具有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报建手续或有关部门鉴定证明。
(3)借款人姓名与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户名一致。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法定证件);
(2)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自建、大修住房的应出具有关部门评估鉴定书及建设行政部门审批文书;
(4)办理抵押、质押所需的房产证明书、有价证券,期房按揭所需的开发商开发商品房所需的证明;用直属亲属(父母或子女)房屋产权办理抵押的还需提供直属亲属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5)银行信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先到贷款人处领取《抚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按表中内容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一并交贷款人。
第八条 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表》和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答复,正式受理贷款。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贷款后,必须派员到借款人单位及对抵、质押实物进行现场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和意见,按程序上报,经研究后审批。
第十条 贷款审批后,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借款人、银行信贷部、贷款人及公证部门各执一份,副本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必须到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然后由贷款人向银行信贷部下达贷款委托通知书,银行信贷部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转帐方式将贷款本金划转到售房或承建单位在银行帐户上或指定的帐户上。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房产抵押、期房按揭、有价证券质押、住房公积金联保四种担保方式:
房产抵押,必须提供符合法定规定的房屋产权证书,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如不能按期还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对担保的抵押房产进行处理;
期房按揭,在房屋产权证未办好之前,由开发商提供开发房地产符合法定规定的相关证明,和收集借款人的各项所需资料,并缴纳贷款额度10%保证金。待期房办理好房产证并作房产抵押后,贷款人退回保证金。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仍按规定对担保的抵押房产进行处理。
有价证券质押,必须提供有价证券原件和有关部门价值评估证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将依法处理质押的证券。
公积金联保,借款人与联保人到贷款人处现场签订联保证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将联保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抵偿贷款。
房屋保险
第十三条 房产作抵押的(包括期房按揭),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办理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十四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五条 个人可借款额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可借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计缴公积金月工资之和×50%×12×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所购、维修房屋所需资金的70%,和不超过抵押物值的70%,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若借款人配偶亡故、失踪或离婚,可与一名已缴纳公积金的子女一并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最长1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同期利率的规定办理。贷款期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还 款
第十八条 贷款本息的归还,一年期(含)贷款按合同期限,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一年以上期贷款分期等额还本付息。
逾期贷款的处理
第十九条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从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处理。逾期超过六个月的按不良贷款处理,对不良贷款贷款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房产、有价证券及联保公积金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损失的;
(3)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4)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5)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6)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二十一条 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规定,终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依法对借款人的抵(质)押物进行处分。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宣告失踪,由其财产代管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因经济收入低于社会最低保障线暂时无偿还能力的,应在贷款到期之日前,书面报告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还款协议,否则作逾期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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